深化内地与港澳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,推动内地与港澳高校师生交流项目的提质增效,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,现就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(“万人计划”)项目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要求
(一)合作院校范围申报单位应与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建立合作关系:
香港高校:香港大学、香港中文大学、香港科技大学、香港理工大学、香港浸会大学、香港城市大学、香港都会大学、香港教育大学、香港演艺学院、岭南大学、珠海学院、香港树仁大学。
澳门高校:澳门大学、澳门理工学院、澳门旅游学院、澳门科技大学、澳门城市大学、澳门镜湖护理学院、圣若瑟大学。
(二)项目条件
1.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,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、促进“双一流”建设具有积极作用。申报材料必须真实、完整、规范。
2.项目按类型分为联合培养、教学科研、创新创业、实践交流4类。其中:
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、研究生联合培养,学分互认,交换生等项目。申报院校应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,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。
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、教学实习、科研交流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。申报院校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,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。
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、创业辅导、企业实习等项目。申报院校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,有明确创新创业计划,且能充分调动资源,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。
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、社会实践等项目,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。
3.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。
长期项目指学习、科研、实习时间3个月(含)到1学年(含)的项目;短期项目指学习、科研、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。
二、项目执行及监管
1.项目获批后,各单位应按项目计划认真执行,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。如项目需要延期或变更,应于申报实施日期前30天向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报送情况说明和项目变更方案,港澳台办公室将协助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变更手续;如项目因特殊情况临时取消,应于申报实施日期前15天向港澳台办公室报送项目取消情况说明。
2.项目执行单位应于项目完成后7天内向学校港澳台办公室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、师生信息表、项目总结(附照片、感言、问卷反馈等资料)、费用结算表(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)等材料,港澳台办公室将协助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总结提交手续。
3.教育部港澳台办将组织专家对我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,评估结果将作为我校下一年度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。